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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复函

2015-10-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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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大城行执函〔201514

 

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复函

 

漆睿智委员:

你在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保障空气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第41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调查了解,广泛宣传动员。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全县城区餐饮店油烟排放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中发现城区大、中型餐饮店基本上都规范设置了油烟排放、过滤、收集装置;而家庭型小饮食店大部分没有设置,直接将油烟通过排风扇排到厨房后面的小区或街道。在摸底调查的同时,工作人员向未设置油烟排放、过滤、收集装置的餐饮店业主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前置管理,把牢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餐饮业条件和不能达到油烟排放要求的小型餐饮店,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县工商质监局一律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县食药局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力争平稳过渡,实现有序退出。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设置油烟排放、过滤、收集装置,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餐饮经营户,县食药局将依法不再补办、延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使此类餐馆逐步停止餐饭经营。凡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后仍然不停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取缔。
    
四、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加强整治。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已设置了油烟排放、过滤、收集装置的餐饮店业主要求业主要对油烟排放装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因油烟排放装置破损滴漏产生的油污污染小区或路面,影响居民生活。县执法局将加大与环保局的配合力度力度,对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店业主按照《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9月24日

 

 

(联系人:李云霄    联系电话:1354779647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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