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的16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发现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达不到预期效果、服务内容歧义较大、投诉纠纷较多等问题的项目,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四、附件所列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0年8月24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020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