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AT)检测”项目名称修订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三、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各地相关规定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四川省医保局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文件同时失效。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