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 20 年第 21 号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 20 年第 21 号
我县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2020年第10批建设用地拟征收大英县蓬莱镇火井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2020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拟征(用)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权属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
区(县)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大英县 | 蓬莱镇 | 火井村 | 4 | 集体 | 18.8111 | 16.0407 | 10.708 | 0.1709 | 2.184 | 2.9778 | 2.7704 | ||
大英县 | 蓬莱镇 | 火井村 | 5 | 集体 | 2.3258 | 1.3569 | 0.8737 | 0 | 0.3235 | 0.1597 | 0.9689 | ||
大英县 | 蓬莱镇 | 火井村 | 6 | 集体 | 2.4713 | 2.1142 | 1.2756 | 0 | 0.4305 | 0.4081 | 0.3571 | ||
大英县 | 蓬莱镇 | 火井村 | 7 | 集体 | 2.3239 | 0.8999 | 0.62 | 0 | 0.0949 | 0.185 | 1.424 | ||
集体土地小计 | 25.9321 | 20.4117 | 13.4773 | 0.1709 | 3.0329 | 3.7306 | 5.5204 | ||||||
国有土地小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25.9321 | 20.4117 | 13.4773 | 0.1709 | 3.0329 | 3.7306 | 5.5204 | ||||||
(注:数据以最终审批为准) |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教育用地等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根据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按耕地30080元/亩计算,非耕地15040元/亩计算,由相关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直接兑现到村集体。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大春1128元/亩计算,小春752元/亩计算,计算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划地自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
六、社会保障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七、其他
勘测定界范围确定后违章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时由农户或业主无偿拆除;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未尽事宜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教育用地等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根据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按耕地30080元/亩计算,非耕地15040元/亩计算,由相关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直接兑现到村集体。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大春1128元/亩计算,小春752元/亩计算,计算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划地自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
六、社会保障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七、其他
勘测定界范围确定后违章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时由农户或业主无偿拆除;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未尽事宜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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