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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0-7-17 14:5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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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发〔2020〕60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股室:

现将《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日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印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履行好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大府发〔2020〕6号)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创新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市场领域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农业农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三、抽查对象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肥料监督检查、农药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监督检查、动植物检疫监督检查、饲料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生猪屠宰监督检查、兽药监督检查、渔业监督检查等。

四、随机抽查方式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方式:采取随机匹配的方式,从县农业农村局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执法人员。

(三)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

年内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检查人员要及时做好抽查检查记录,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5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报局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汇总,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严格落实责任,公正文明执法

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在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中,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做到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附件:大英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 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2.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3.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
一般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生产企业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生产企业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种子经营单位 1.进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8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第九条、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9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种植基地、种苗市场 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十二条、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规模养殖场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规模养殖场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情况。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2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相结合。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 1.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2.兽药是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3.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4.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 对渔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水产养殖场 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5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场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使用情况,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运输过程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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