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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年第16号

2020-7-1 15:5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15043a0b1ce45c59b4c7464c9475038","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20 20 年第 16
 
我县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2020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盐井街道宝石岩村(原蓬莱镇宝石岩村)、盐井街道红旗村(原蓬莱镇红旗村)、蓬莱镇南泉村(原蓬莱镇千福村)、盐井街道太吉社区(原蓬莱镇太吉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 土地现状
2020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拟征(用)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权属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区(县) 新地名 老地名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
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大英县 盐井街道 宝石岩村 1 蓬莱镇 宝石岩村 1 集体 8.7767 7.2671 4.8822 0 1.4506 0.9343 1.5096 0  
盐井街道 红旗村 1 蓬莱镇 红旗村 1 集体 2.7822 2.2601 1.2871 0 0.7007 0.2723 0.5221 0  
蓬莱镇 南泉村 1 蓬莱镇 千福村 1 集体 0.0189 0.0189 0.0159 0 0 0.003 0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1 蓬莱镇 太吉村 1 集体 0.7772 0.3338 0.2908 0 0 0.043 0.4434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2 蓬莱镇 太吉村 2 集体 0.3491 0.3491 0.1532 0 0.1576 0.0383 0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3 蓬莱镇 太吉村 3 集体 0.2553 0 0 0 0 0 0.2553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4 蓬莱镇 太吉村 4 集体 0.1423 0.1423 0.1131 0 0 0.0292 0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5 蓬莱镇 太吉村 5 集体 8.6055 7.3062 4.8405 0.1059 0.6792 1.6806 1.2993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6 蓬莱镇 太吉村 6 集体 0.5748 0.5729 0.4293 0 0.0626 0.081 0.0019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8 蓬莱镇 太吉村 8 集体 1.2272 1.2272 1.0627 0 0 0.1645 0 0  
盐井街道 太吉社区 9 蓬莱镇 太吉村 9 集体 6.1698 6.0855 4.8039 0 0.3866 0.895 0.0843 0  
集体土地小计   29.679 25.5631 17.8787 0.1059 3.4373 4.1412 4.1159 0  
国有土地小计   0 0 0 0 0 0 0 0
合计   29.679 25.5631 17.8787 0.1059 3.4373 4.1412 4.1159 0
(注:数据最终以审批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机关团体、城镇村道路用地、商服用地等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根据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按耕地30080元/亩,非耕地15040元/亩计算,计算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文件执行,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兑现到村集体。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大春1128元/亩,小春752元/亩计算,计算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七、其他
勘测定界范围确定后违章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时由农户或业主无偿拆除;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未尽事宜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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