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15-10-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1d7625ad666945ab8c2886d4196ac570","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四届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6

 

 

 

大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 施 细 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精神,按照《大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大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改造区域及范围

大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城东、城西社区管委会管辖范围)。改造范围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改造区域群众积极性决定,具体改造项目见《房屋征收公告》。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对象

县住建局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牵头单位,县征收办为主管部门,城东、城西社区管委会为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城市建成区的棚户区改造,各镇乡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为保障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模式,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

五、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房以90平方米以内中小户型为主,回迁房为清水房。

(二)棚户区改造后,除按详规配套有物管用房外,应按开发房标准配建好道路、绿化、亮化、垃圾收集设施、标示标识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新建小区还应配建居民休闲设施和活动场地。

(三)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安置补偿办法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可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一)住宅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

2.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原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 m2/户的,由征收人补足40 m2/户。

3.还房安置时,砖混结构房屋不补差价,征收时是砖木结构房屋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50元/m2穿逗结构房屋补150/m2以原房屋产权证为准,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4.安置住房楼层差规定。多层住房楼层价差为:一楼补助住户楼层价差20元/m2,顶楼补助住户楼层价差40元/m2,二楼和五楼住户需支付10元/m2的楼层价差,三楼、四楼住户需支付20元/m2的楼层价差;高层住房楼层价差为:一至六楼住户不补价差,七至十楼住户需支付20元/m2的楼层价差;十层以上住户需支付40元/m2的楼层价差。

5.安置顺序。在划定区域内实行按总序号排号安置,总序号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交旧房时间、交款时间确定。

(二)商业房、临街门面产权调换办法

1.商业房、临街门面实行就地安置,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就地安置的,可就近安置(含二楼及以上营业房),并实行双向评估补差。

2.商业房的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为准。

3.临街门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8米进深计算面积,超出部份按住房计算面积,不足8米据实计算面积,超短面积按评估价结算;不属临街的房屋一律按住房征收补偿。

4.安置顺序。在划定区域内实行按总序号排号安置,总序号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交旧房时间、交款时间确定。

(三)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注明面积为准,未办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部门认定为准。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征收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该次评估价作为最终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

(四)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地基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在征收期限内,按平房套算可建建筑面积。

1.选择还房安置时,按套算的可建建筑面积700元/m2标准补差后,按还房安置补偿办法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时,按平房套算可建建筑面积补偿。

3.国有土地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七、奖励办法

在房屋征收公告约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实施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对象,将获得如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措施。安置住宅房时,以原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原房屋是两层以上楼房的(含两层),奖励每户住房30m2,多层按1200元/m2结算,高层按1600元/m2结算,如果所选户型的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加奖励面积,超面积20m2以内按2600元/m2结算,20m2以外按3500元/m2结算。原房屋是平房的(一层),奖励每户住房50m2,多层按1200元/m2结算,高层按1600元/m2结算,如果所选户型的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加奖励面积,超面积20m2以内按2600元/m2结算,20m2以外按3500元/m2结算。

(二)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完毕的,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要新开水、电、气、闭路电视户口的,一套内实行优惠价 (水2000元户、电680元户、气2600元户、闭路电视450元户),超出一套的还房安置套数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600元/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八、改造方式

根据居民自愿申请情况,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组团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标。

九、相关规定    

(一)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县规划、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安置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根据安置情况预交预算资金总额的60%,安置房主体封顶预交预算资金总额20%,接房时结清余款。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评估价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支付。住房前三年按3//m2标准支付;满三年后按5//m2标准支付;商业房按评估分类:前三年一类6//m2二类5//m2标准支付;满三年后一类12//m2二类10//m2标准支付。

(五)被征收人原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电视户口的由征收人安装到户,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原房屋无水、电、气、闭路电视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征收人安装到户,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被安置户办理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只支付办证工本费。商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使用年限40年,住宅房办理土地出让使用年限70年。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九)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开发商品房的,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十一)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县规委会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由于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征收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征收安置补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影响强制执行。

十、本细则实施后,如果上级政府出台相关的新规定,则严格按照上级政府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大英县征收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