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函〔2020〕63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380号)文件要求,为健全我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现将《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9日
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7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1.从事种植业的,种植农作物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2.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5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500只及以上;肉鸡(肉兔)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4.其他种养殖业,农产品年销售收入10万元及以上。
(三)流转有序。经营土地的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和备案手续。
(四)生产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五)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第七条 录入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应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系统录入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入库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三)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四)在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五)生产管理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于每年10月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经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者畜牧兽医站初审、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简称农经站)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申请更正、完善。
第十条 每年12月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每2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 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在门户网站予以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三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县、市、省级等的示范场评定和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管理机关,负责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者畜牧兽医站负责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入库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
是否登记注册 | 登记注册时间 | ||||||
流转土地面积 | 自有土地面积 | ||||||
从事种植业的 | 种植总面积 | 其中粮食种植面积 | |||||
从事养殖业的 | 养殖种类 | 年出栏/年存栏数(头、只),水产养殖填养殖水面面积 | |||||
其他 |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雇工人数 | 长期工 | 短期工 | ||||
上年末农场销售收入(万元) | 上年末农场纯收入(万元) | ||||||
是否参加过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 示范情况 | ||||||
家庭农场资产 | 是否加入合作社或产业联合体 | ||||||
镇(街道)部 门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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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