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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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号
权利人熊蜀凡、钱立琼(已故)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象民字第1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大国用(1999)字第01570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象民字第137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国用(1999)字第015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因钱立琼已故,声明期满后暂不补发,待申请办理继承转移时与遗失补证一并办理。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熊蜀凡、钱立琼(已故)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