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提出下年度计划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批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后的投资计划编制次年财政预算草案,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管和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务必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项目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同时,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统计入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 为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