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医保新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政策调整全文一览
2019年四川省医保新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政策调整全文一览
2019年四川省医保新政策公布了,四川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的四川省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1.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2.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3.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工作要求
个人账户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确保支付顺畅,尽快实现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一卡通";大力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就医、购药及配送的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
小贴士:四川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知多少?
据了解,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划分办法。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可由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不同等级医院可有所不同。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应按次计算。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应逐次降低。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引导不同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只能用医疗费支出,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个人账户实行超支自理。
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受理条件:处于参保终止状态的省、市(州)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申请资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申报表、死亡参保人员家属申请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个人户籍注销证明及对方无法接续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