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邓嘉陵、庄仁蓉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其证书号为大国用(2001)字第402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国用(2001)字第4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嘉陵、庄仁蓉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