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陈德周、张桂兰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德周、张桂兰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