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情况及加扣分依据
|
得分
|
1
|
传达贯彻中、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
未及时传达一次扣0.5分/次
|
|
|
2
|
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
未开展扣1分/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扣0.5分/次;报送资料明显存在虚假扣0.5分/次
|
|
|
3
|
安全执法检查、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
各分管领导未开展安全检查的扣0.5分;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检查未达到10次/月的扣0.2分/人次
|
|
|
4
|
各类督办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制定和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落实”情况
|
完成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每处加3分,省级挂牌督办每处加2分,市级挂牌督办每处加0.5分,县安委会督办每处0.2分,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加倍扣减。县安办跟踪督办安全隐患实行扣分制,规定时限未完成的扣0.2分/处,不加分
|
|
|
5
|
接受中、省、市、县各类督查、暗访情况
|
代表县委、县政府接受中、省、市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督查、检查并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5、0.2分;被中、省、市部门表彰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先进单位的分别加5.0,3.0,2.0分;被中、省、市通报表扬和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0.5分。被通报批评的按2倍扣减分数
|
|
|
6
|
其他季度内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制定)
|
未开展、未按工作进度开展的扣0.5分
|
|
|
7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发生轻伤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0.5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3分,并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此分同时扣减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得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