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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3-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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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社事办、县社会救助中心:

《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民政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

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县财政核拨专款,专门从事社会救助和民政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招聘条件:

(一)思想素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困难求助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岗位特点,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年龄。要求是,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五)身体条件:符合聘用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

第四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招聘及安排: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招聘工作。

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要求,按照各镇(街道)所辖人口多少,为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五条 县民政局与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两年一签,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限为2个月。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民政局可将受聘方解聘: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县民政局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聘用合同期满的;

8.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二)县民政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县民政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县民政局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一切关系终止。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县民政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县民政局及其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民政管理为主,镇(街道)管理为辅。县社会救助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民政局管理;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以民政管理为主,镇乡管理为辅。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绩效考核等。镇(街道)主要负责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纪律管理,协助县民政局搞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各镇(街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具体绩效考核办法按(大民发〔2016〕7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由民政局牵头举行半年一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分及以上)、合格(得分80分—89分)、基本合格(得分60—79分)和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克己奉公、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工作业绩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七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单位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

第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县民政局将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与县民政局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负有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原《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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