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民政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 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县财政核拨专款,专门从事社会救助和民政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招聘条件: (一)思想素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困难求助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岗位特点,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年龄。要求是,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五)身体条件:符合聘用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 第四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招聘及安排: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招聘工作。 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要求,按照各镇(街道)所辖人口多少,为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五条 县民政局与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两年一签,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限为2个月。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民政局可将受聘方解聘: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县民政局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聘用合同期满的; 8.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二)县民政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县民政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县民政局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一切关系终止。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县民政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县民政局及其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民政管理为主,镇(街道)管理为辅。县社会救助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民政局管理;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以民政管理为主,镇乡管理为辅。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绩效考核等。镇(街道)主要负责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纪律管理,协助县民政局搞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各镇(街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具体绩效考核办法按(大民发〔2016〕7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由民政局牵头举行半年一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分及以上)、合格(得分80分—89分)、基本合格(得分60—79分)和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克己奉公、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工作业绩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七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单位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 第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县民政局将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与县民政局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负有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原《大英县社会救助窗口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