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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政府门户网】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3-8 13:5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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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函〔2020〕1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大英县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

为全面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规定,以及国家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为依据,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科学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区域, 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目的意义

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保护管理,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安全,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调整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7年6月2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15年4月24日;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2013年11月11日;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7.《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

8.《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2019年9月26日。

(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1989年7月1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第16号令修订;

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2019年9月3日。

(三)有关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3.《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5.《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6.《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四)限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五)适养区

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以适度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调整,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水域和陆域。

(七)人口集中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场部驻地等区域以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根据原省农业厅、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常年出栏量5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100头及以上的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及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300只及以上的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5万羽及以上的蛋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3.5万羽及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3万羽及以上的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1万羽及以上的肉鹅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的家兔养殖场,以及根据生产特点折合常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其他畜禽养殖场。

本方案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定的禁养区内要确保无任何形式的畜禽规模养殖。

五、调整方案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寸塘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水库大坝为起点经皂角树提灌站、双河口至铜车堰断面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沿岸纵深至山脊分水岭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铜车堰断面经蓬莱镇黑滩子村上溯至河边镇牌坊村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外沿岸两侧各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2)祥凤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309.50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左岸纵深至村道路临河侧,沿右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包括汇入的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一、二级水域保护区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3)星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星花水库供水站取水口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起点,外延至库区10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

(4)五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五五水库供水站取水口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起点,外延至库区10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

2.城镇建成区

县城及各镇城镇建成区。

3.城镇建成区外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围200米内。

(二)限养区

1.郪江(大英段)沿岸纵深至1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涪江(大英段)沿岸纵深至1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管控措施

(一)禁养区管控措施。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均需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以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二)限养区管控措施。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饲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适养区环境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环保规划,布局合理,选址适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所有畜禽养殖场均需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行雨污分流、净污分流,落实畜禽粪污存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措施。鼓励通过综合利用等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需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动态调整。县政府对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城镇发展和受保护国土范围的增设、调整,适时作出调整。

(二)严格准入管理。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规划、立项、选址、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实地调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镇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坚决从严查处和打击非法养殖、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相关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导向作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实行生态养殖、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先进典型,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予以公开曝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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