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大英县财政局贯彻落实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政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大英县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政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财政厅关于明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0〕9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2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 的通知》(大府发〔2020〕2号),为打赢防疫攻坚战,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中、省、市、县的决策部署,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建设股负责日常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职责。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川办发〔2020〕10号、川财建〔2020〕9号、遂府办发〔2020〕2号、大府发〔2020〕2号等省、市、县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支持标准:按文件标准执行,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财政局严格执行补助资金政策。
三、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上级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川财建〔2020〕9号文件精神,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需财政部门配合向上申报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上报。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遂府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进行项目资金申报,需财政部门配合向上申报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上报。
(二)本级资金
根据大府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申报,形成审核意见,为简化流程,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县财政局办理。
四、资金兑付
(一)上级资金
省、市明确到企业的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拨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企业;需由县级财政垫付的项目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主管部门。
(二)本级资金
本级资金全部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预拨方案,经县领导审批后,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到企业。
(三)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由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清算。
附件:1.《大英县财政局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的通知》(大财发〔2020〕46号)
2.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细化清单
3.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细化清单
4.贯彻落实《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 的通知》细化清单
大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2
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细化清单
序号 | 支持范围 | 政策内容 | 操作措施 |
第一条 |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 | 县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
企业向县商务经合局申报,县商务经合局审核资料后,统一组织企业按程序进行申报,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费用据实拨付至商务经合局,由县商务经合局拨付至各企业。 |
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 | 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 由县商务经合局组织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 | |
第二条 | 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 | 产生的物流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 由县商务经合局组织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及时兑现补贴 |
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 | 县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 企业向县商务经合局申报,县商务经合局审核资料后,统一组织企业按程序进行申报,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费用据实拨付至商务经合局,由县商务经合局拨付至各企业。 | |
第三条 | 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 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 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补贴范围,由主管部门审核资料后,统一组织企业按程序进行申报,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费用拨付至主管部门。 |
第四条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 减免1至3个月房租 | 根据川财资〔2020〕6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县国资局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国资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或顺延。 |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 县政府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根据政府出台文件执行 | |
第五条 | 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 | 由县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 | 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县财政、县经科局申报,财政、经科局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
第七条 |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金融机构 | 县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 由金融机构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 |
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损失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 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 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科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 | |
第九条 | 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 |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 企业向县经科局申请,经科局会同财政局,按职责组织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并汇总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
附件3
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细化清单
序号 | 支持范围 | 政策内容 | 操作措施 |
第一条 | 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 | 给予设备购置补助:除按规定享受上级补助外,再按实际购进价格的10%予以补助; 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正常生产购买的防疫物资,按实际购进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对2020年一季度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量电价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 |
经科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局根据批示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
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 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2020年2月20日前复工复产企业予以资金奖励2万元,对2020年2月22前复工复产企业予以资金奖励1万元,对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企业予以资金奖励5000元。 | 由经科局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摸排,审核相关资料后汇总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 |
第七条 | 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 视情况免收1一3个月房租(或租期顺延1-3个月),疫情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 | 根据川财资〔2020〕6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县国资局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国资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或顺延。 |
第十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企业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 执行紧急采购程序 |
第十二条 | 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疫情防控相关单位、企业 | 及时调度资金予以保障 | 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县本级安排资金保障。 |
第十三条 |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 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 个人向医保局提交申请,医保局审核后,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
第十四条 | 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人员 | 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 | 各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做好台账登记,明确工作职责,待国家、省明确具体政策执行口径后及时将工作补助发放到位。 |
参与病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 | 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 ||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 | 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 ||
第十五条 | 未参加工作保险、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 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待遇 | 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予以补助。 |
第十六条 | 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重点企业 | 储备冻猪肉570吨; 储备大米1200吨; 储备油100吨 |
冻猪肉按照280元/吨/月支付储备费用; 大米按照567元/吨/月支付储备费用; 油按照800元/吨/月支付储备费用。 |
附件4
贯彻落实《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规上工业
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细化清单
序号 | 支持范围 | 政策内容 | 操作措施 |
第一条 | 2020年2月20日前复工复产企业 | 予以资金奖励2万元 | 企业向县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认定审核后,组织企业统一进行申报,财政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兑付至企业。 |
2020年2月22前复工复产企业 | 予以资金奖励1万元 | ||
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企业 | 予以资金奖励5000元 | ||
第二条 | 按要求自觉居家隔离、主动配合管理接受医学观察的县外返回企业员工 | 按500元/人予以补助 | |
第三条 |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正常生产购买防疫物资的企业 | 按实际购进价格的20%予以补助 | |
第四条 | 疫情防控期间购进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的企业 | 除按规定享受上级补助外,再按实际购进价格的10%予以补助 | |
第五条 |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 | 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已享受生产防疫物资设备补助政策除外) | |
第六条 | 2020年一季度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企业 | 按增长量电价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 | |
第七条 | 疫情防控期间较复工复产前增加员工的企业 | 新增一人按1000元/人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