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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防控疫情!遂宁生产性企业2月3日前不得复工

2020-1-3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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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遂宁发布

  1月29日下午, 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2号通告,就全市生产性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通告。

  建议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通告要求,我市生产性企业2020年2月3日前不得复工,建议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若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部有新的统一安排,按新的统一安排执行。

  紧急情况下,如何复工?

  通告要求,因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复工的,需报县级疫情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及相关企业除外。

  已复工的企业未达防控条件必须停工

  通告要求,已复工生产或未停产的企业均须制定完备严密的防护措施,经县级疫情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并现场核查,凡经核查未达到防控条件的企业必须停工。

  复工企业应减少人员聚集

  通告要求,经审批同意复工生产或未停产的企业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企业人员安全。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生产企业内哪些人士暂不返回遂宁

  通告对我市生产企业内涉及湖北等疫区人员安置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对湖北等疫区来(返)遂人员,在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依法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各单位湖北籍人员已返乡的、目前身处湖北等疫区的,以及疫情期间有湖北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可延长休假,暂不返回遂宁。各用人单位须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此外,通告还就加强督导和宣传等工作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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