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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

2019-12-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 评论: 0|来自: 大英经开区

摘要: {"原始ID":"c7a8761617c04903ab826f05777ecb10","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发布者":"大英经开区","附件":[]}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包括学习研讨、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落实6个环节。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点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二)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安排。围绕解决党性党风党纪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包括组织集中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查找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问题整改6个环节。

  (三)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先行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部委员会对照检查情况,并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五)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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