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大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2019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依法处置,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加强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按照辖区负责制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各辖区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全民动员,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各类组织要积极参与。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2.1.1县指挥部设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大英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治理办、县综合执法局、县红十字会、武警大英中队、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电信大英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示精神,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如我县未发生突发事件,要在上级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查县内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措施落实情况;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2.1.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到县指挥部办公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职责: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上报疫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工作组设置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2.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相关信息并按程序及时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对接,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支持;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指示、指令。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所需应急物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职业中毒、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2.2.2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进行综合防治。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防疫应急队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指导开展疫区(隔离区)环境消杀和卫生监督;提出控制、监督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县教育体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落实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在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等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应及时按规定向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疏散人员。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全县城区饮水安全,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县水利局: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向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大英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带入各种传染病病原。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封锁期内动物防疫、消毒灭源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队、武警大英中队: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防疫。
2.2.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行医疗急救、传染病隔离救治。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急救资源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队、武警大英中队:支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2.2.4人员安置组。由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做好接收安置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等集中隔离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提出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治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开展安置点(隔离区)环境消杀和卫生监督。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及涉旅、涉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5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和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站(页)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按县指挥部授权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2.6后勤保障组。由县经科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协同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理赔等工作。
县经科局:负责电力、通信保障的综合协调,保障电力、通讯畅通。
县医保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促单位落实确诊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职工,以及与传染病病员密切接触隔离观察的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后续工伤认定及待遇落实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协调工作。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资料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信大英分公司、移动大英分公司、联通大英分公司、国网大英供电公司: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电力、通讯的畅通。
2.2.7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武警大英中队等部门组成,维护疫区(点)、隔离区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
县公安局:及时隔离控制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控制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展改革局: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病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武警大英中队: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疫区或灾区秩序。
2.2.8事件调查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对较大及其以上职业中毒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物中毒事件和怀疑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场监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应急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大英生态环境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及其以上涉水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水利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无法明确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的,由县指挥部指定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2.9专家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建议和评估;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小组(紧急医学救援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组、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健全应急管理组织和指挥系统,独立设立应急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防控措施,指导和督促措施落实(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预测预警和风险监测。做好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等宣传教育,并及时向媒体提供大众传媒科普宣传知识。
2.3.3卫生计生执法机构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4县120指挥中心
县120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信息,与110指挥中心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4个级别。
3.1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3.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1.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3.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3.1.6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3.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3.2.1 在我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县(市)。
3.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区县。
3.2.4霍乱在我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区县,有扩散趋势。
3.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2.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县以外的地区。
3.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3.2.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2.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3.2.12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2.13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3.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
3.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区县。
3.3.3霍乱在我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我县及1个以上的相邻区县。
3.3.41周内在我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3.5在我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3.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3.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3.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3.3.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3.4.1腺鼠疫在我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4.2 霍乱在我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4.5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和社区管委会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等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
4.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按《大英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执行。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报30分钟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1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初报事件概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国家、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续报事件进程。
事件结束后还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市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我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范围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有关部门,对己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4.3 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辖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将现场确认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县卫生健康局,供组织专家评估时使用。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4.4.1 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4.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和处置建议
县卫生健康局在专家评估、先期处置和现场确认基础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预警级别和预案启动建议。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指挥部负责确定信息发布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县委宣传部组织好相关报道。
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5.1 监测
根据有关要求,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5.2 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准备启动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各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即刻成立。
5.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5.3.1.1县政府应急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督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社区管委会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5.3.1.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对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及时向县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5.3.2.1 县政府应急响应
在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5.3.2.2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3.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我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4处置措施
5.4.1 划定疫区: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及专家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疫区控制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4.2 疫情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5.4.3 疫情防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县卫生健康局立即对现场流行病学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组织医疗机构全力开展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病员生命安全;立即对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事件发生。
5.4.4 流动监管: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根据情况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进行医学观察。
5.4.5 医疗救治:参照医疗卫生技术方案执行。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作终结报告。
较大(III级)、跨县(区)的一般(IV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终结,按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应急状态予以解除。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等处置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6.2 技术保障
6.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组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职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预案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6.2.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组成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队伍,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职责:(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行分析、评估;(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处理措施;(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业务培训和咨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和演练。
6.2.3 医疗救治网络。加快医疗机构的建设,形成以县医院为主体、辐射各镇乡卫生院的医疗救治网络。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指定急救医疗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抢救机构)、前线医院、后备医院、隔离病区等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6.3 后勤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4 应急保障
6.4.1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培训,增强医疗救援人员的处置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积极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4.2 紧急征用
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县政府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要大力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物资在事后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6.4.3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