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处罚案件及时、准确、合法,提高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基本规定
一、本局实施执法办案,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或者上级规定严于本制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执法办案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四)办案人员与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严肃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案情;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执法办案。
三、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四、案源实行实时分级报告。凡是办案人员在投诉、举报或者监督检查等过程中掌握的案件线索,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重大案件线索实行分级报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应第一时间向局负责人报告:
(一)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不及时处理易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已受新闻媒体关注的;
(四)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且提出联合执法的;
(五)其他需要第一时间向局负责人报告的。
在接到报告后,确需成立专案组调查的,由局负责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调查;属于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由局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六、实行案源登记管理。办案人员应当在获取案源当日将相关案件线索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案源管理,并及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泄露、私自隐匿和处理案源。
七、稽查大队负责管理全局各办案机构的立销案、强制措施登记,并做好年度立案、销案和强制措施及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和台帐。
第二、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制度,未经编号、登记的执法文书禁止使用。
二、执法文书的制作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执行,部分内容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调整及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条要求执行。
四、对外发放的执法文书必须制作完整、准确、合法,根据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审批的文书,须经审批方可对外发放。
第三、行政执法办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一、案件审核、审批权限
(一)每个办案机构应确定负责案卷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制员),从案件的立案到结案进行全程监督。
(二)处罚内容的审批、审核权限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二、简易处罚程序
(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二日内在法规股备案,每月底由法规股汇总。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不得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罚缴分离。
三、一般处罚程序
(一)立案程序:符合立案条件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由局负责人批准,同时向法规股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当事人,类别,办案机构,承办人、备案人、备案日期等;同时附送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否则,视为无立案程序。
(二)调查程序:先立案后调查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基本要求。但在经常性市场监督、疫情处理、突发事故调查等情况下,因情况特殊可以采取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立案(先不制作书面立案审批表)、当场调查取证的方式,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包括向法规股进行备案、补写与当场立案日期相同的书面立案审批表)。
(三)审核、审批程序:
1、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法规股审核。
2、法规股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局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执法文书编号领取: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当日,将执法决定文书打印件交稽查大队后,领取执法决定文书编号。
(五)办案时限规定: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不得超过九十日。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十日之内。
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延期申请,应在到期前十五日提交案件办理延期申请,经法规股审核后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
(六)法规股审核的案卷,退回办案机构补充修改的,补正时间计入其调查时限内(其修改时间计入调查时限内)。
四、撤案规定
立案后的案件有符合撤案条件的,必须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员集体讨论后,报法规股审核并经局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撤案;已经局负责人审批的案件,由审批人签署撤案决定。未经局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撤案,讨论记录和撤案申请需在法规股备案,否则按未结案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案:
(一)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证据不足且无法补救的。
(三)送达处罚决定前,当事人逃逸,且无处查找的。
五、申请延期缴款的规定
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书面申请;写明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计划,经法规股审核认为情况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审批该案的局负责人批准后,准予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延期分期执行期限暂定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拖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自其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报稽查大队备案,办案机构取得强制执行序列编号后送交法院。
七、有关听证的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于申请提出当日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法规股,由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法规股负责编号备案。
八、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经办案机构申请,符合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法规股组织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会;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讨论的,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九、案件结案、归档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每月底各办案机构负责将结案案卷报表及结案案卷交由稽查大队,每年3-4月整理上一年行政处罚案卷并上交局办公室存档。
(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一般案件应当在7日内结案并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成册。
十、案卷交接规定
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案卷的丢失,凡是股室队所之间交接案卷,应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十一、移交案件线索规定
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移交本局的案件线索(包括违法单位名录),由稽查大队根据本局管辖进行分派,并依据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