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2019-12-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摘要: {"原始ID":"1dada87a55224ba1bd7e5afb4f8696fc","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市场监管局","附件":[]}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大英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交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以及涉及重大安全或社会影响问题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本制度所称局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规股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具体办案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有半数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并作出决定。(执法工作、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案件性质所涉及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局负责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应在向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包括举行听证)后召开,由法规股向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

第六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恰当;对案件是否处罚做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局负责人主持,宣布集体讨论议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报告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有关情况并答疑;

(三)稽查大队(办案机构)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四)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和案件调查事实、证据材料、定性处理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五)参会人员(不包括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六)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主要负责人)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由法规股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后提交参会局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审阅签字,并将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稽查大队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稽查大队负责完善后续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法规股负责解释。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