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自其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报稽查大队备案,办案机构取得强制执行序列编号后送交法院。
七、有关听证的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于申请提出当日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法规股,由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法规股负责编号备案。
八、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经办案机构申请,符合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法规股组织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会;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讨论的,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九、案件结案、归档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每月底各办案机构负责将结案案卷报表及结案案卷交由稽查大队,每年3-4月整理上一年行政处罚案卷并上交局办公室存档。
(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一般案件应当在7日内结案并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成册。
十、案卷交接规定
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案卷的丢失,凡是股室队所之间交接案卷,应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十一、移交案件线索规定
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移交本局的案件线索(包括违法单位名录),由稽查大队根据本局管辖进行分派,并依据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