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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12-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摘要: {"原始ID":"3d7c8fe6de004fc597d9db09bd9f24af","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发布者":"大英县市场监管局","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市监发〔2019〕92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188号),省局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决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188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18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全面简化审批流程,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切实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目录调整决定

1.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等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各市(州)局、省评审中心)

2.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具体实施要求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3.对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具体方案严格实施,并主动对接财政部门,做好认证费用保障。(责任部门:财务处、行政审批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二)严格生产许可受理把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下级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对于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查;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要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总局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各市(州)局)

(三)严格现场审查和全覆盖检查

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程序执行,实行“先审后证”。对已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等申请,审批部门要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决定。(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省评审中心)

2.对于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等3类产品生产企业,审批部门要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审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要撤销其证书;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省评审中心)

3.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要切实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在获证后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是否履行质量安全承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州)局、省评审中心)

(四)全面加强监管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原材料、半成品及出厂检验;是否建立售后服务制度等。督促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推进质量安全社会共治。(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原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各市(州)局)

2.聚焦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近年来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重点工业品,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跟踪监测和防范化解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原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各市(州)局)

3.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增加抽查批次,拓宽抽查覆盖面。严格抽查后处理,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督查,将监督抽查结果归集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加大曝光力度,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连续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执法稽查等职责手段,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原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各市(州)局)

(五)加快完善电子审批系统

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纳入省局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对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申报、受理、审查、审批各环节实行一网办理,并做好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系统和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责任部门:科技与信息化处、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评审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成员单位为法规处、财务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科技与信息化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省评审中心。要充分发挥省局协调推进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情况;各市(州)局要充分认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州)局、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改革精神、政策解读、推进情况等内容通过办事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宣贯册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作好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对市(州)局从事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有关法规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操作系统,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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