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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一把手”决策“八不准”制度

2019-12-1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退役军人局

摘要: {"原始ID":"38f24efdc3f84a73b579d14993b397bd","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发布者":"大英县退役军人局","附件":[]}
             为规范县退役军人局党组 “一把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不准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作、工程项目建设。

二、不准临时提议研究决定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没有比选方案的重大事项。

三、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定。

四、不准在会议讨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或不成熟的事项时,个人直接拍板决策、决定。

五、不准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六、不准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行发表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七、不准在明确即将离任时,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或突击调整干部。

    八、不准直接或授意他人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介机构服务,不准直接插手专项资金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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