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作、工程项目建设。
二、不准临时提议研究决定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没有比选方案的重大事项。
三、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定。
四、不准在会议讨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或不成熟的事项时,个人直接拍板决策、决定。
五、不准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六、不准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行发表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七、不准在明确即将离任时,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或突击调整干部。
八、不准直接或授意他人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介机构服务,不准直接插手专项资金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