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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制度

2019-12-1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退役军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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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建立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等局领导班子成员;与议题相关的局属单位法人、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适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通知参会人员。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题的提出:

局长办公会的议题可由局长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局办公室进行收集汇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认真发表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家意见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要进行表决。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事项:

(一)业务性、政策性事项

(二)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等事项

(三)有关制度的建设事项

局机关以及局下属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重要工作报告工作流程的审定

(四)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要求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会议讨论、研究、审议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时,承担此项工作的股室(单位)负责人应从政策法律依据、基层实情、行政程序、对策建议、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介绍,并提出建议意见。分管局领导首先对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出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阐明理由。如在充分讨论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决定。若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最后决定否定多数人的意见,须在记录中说明。

第四章会议落实

第八条办公室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后印发。

第九条会议相关材料及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议事纪律:

1.所议事项一经决定,即成为集体意见,个人应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会后发表不利于贯彻执行的有关言论。

2.未形成决议的事项,议事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或需保密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向外传达和泄露。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有关职能股室、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办公室协助负责督查,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告局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凡本制度第六条所指的决策事项不按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定。

第十三条凡本制度第六条所指的决策事项未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而做出的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或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形成的会议决定,均视为违规。

第十四条建立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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