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章的使用原则上都须经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才能盖章。
三、凡是涉及到财务经济、出具单位证明、签订合同、协议等,必须经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凡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材料,必须底稿、附件齐全,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方可用印。重大事项的审批须经局长同意或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才能盖公章。
五、凡以局名义印发的便函和一般业务报表、上报材料、审批表等,须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介绍信、证明信、公函等需用局机关印章的,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盖章。
八、对不符合手续的,拒绝用印。
九、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凡加盖印章,经办人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详细登记用印时间、批准人、经办人,并注明用印事由。
十、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