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9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蓬溪县红江渡改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9年5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蓬溪县红江渡改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7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蓬溪县红江渡改桥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本次征收大英县1个镇1个村2个组的土地1.3362公顷(见下表),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征地面积表
单位:公顷
被转用土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统一年产值(万元/公顷) |
耕地补偿倍数 |
|||||||||
县(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土地补偿(倍/亩) |
安置补助 |
||||
大英县 |
回马镇 |
文武村 |
8社 |
1.1794 |
0.8393 |
0.804 |
0.0223 |
0.013 |
0.3401 |
2.82 |
10 |
人均耕地 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 6 倍计算;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6 倍计算。 |
|||
16社 |
0.1568 |
0.1567 |
0.1567 |
0.0001 |
2.82 |
10 |
|||||||||
集体农用地合计 |
1.3362 |
0.9960 |
0.9607 |
0.0223 |
0.013 |
0.3402 |
|||||||||
国有农用地合计 |
|||||||||||||||
总计 |
1.3362 |
0.9960 |
0.9607 |
0.0223 |
0.013 |
0.3402 |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年产值: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采用我县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880元/亩执行。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公安部门统计人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用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现场工作人员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