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英县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大英县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宁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遂安办〔2019〕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吸取江苏无锡“10.13”燃爆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
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储存场所和街头游商等进行全面排查,对从事非法储存、倒罐、销售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窝点予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坚决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坚决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设备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彻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依法给予责令整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1.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2.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企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3.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四)消除充装站内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要对充装站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依法依规进行及时处理,消除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在本站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或已判废却未去功能化的气瓶;检查充装站内是否存在其他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督促充装站及时报检、判(报)废,对翻新气瓶和已判废气瓶及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1.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
2.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3.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好液化气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行业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集中的区域开展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排查发现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告知用户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协助用户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合规使用燃气。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9年11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
部署阶段(11月15日前)
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治理阶段(11月16日—12月5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2月6日—12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务必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一般隐患要做到现场立查立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安办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县安委会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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