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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11-2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a4074e0a7af94fb9a229f1f4100c0f55","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发布者":"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集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英县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大安委〔2019〕75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无锡“10.13”燃爆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充装行为  责任部门:特监股 诚信股 稽查队  

1.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集中排查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重点排查充装证书的有效期限,证书已经过期的充装站严禁继续充装;对以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曾经被举报无证充装的站点、现场监督检查和证后抽查发现问题的充装站,要再次检查、重点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无证充装的站点,要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坚决予以取缔(去除其充装功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消除充装站内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隐患。对充装站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依法依规进行及时处理,消除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在本站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或已判废却未去功能化的气瓶;检查充装站内是否存在其他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督促充装站及时报检、判(报)废,对翻新气瓶和已判废气瓶及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3.督促充装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证。检查并督促充装站完善气瓶档案,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使用登记标识(涂敷标识或电子识读标识);检查充装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无证不得上岗。督促充装站加强对用气单位或者个人用气安全的宣传指导。

4.统计已取证气瓶数量。通过专项治理,准确掌握当地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全面核对统计信息。积极探索气瓶追溯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充装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石油液化气经营(销售)行为  责任部门:诚信股 稽查大队 各市场监管所

1.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石油液化气经营(销售)。

2.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石油液化气经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股 质量股 稽查大队 各市场监管所

1.相关责任部门要将辖区内餐饮行业纳入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其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否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督促其将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

2.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集中区域的餐饮行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倒查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责任部门:特监股 食品股 质量股 稽查大队 各市场监管所

相关责任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好液化气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行业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集中的区域开展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排查发现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时告知用户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协助用户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合规使用燃气。

三、专项治理时间

 2019年11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11月25日前)

相关责任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治理阶段(11月26日—12月6日)

相关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2月7日—12月15日)

相关责任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统筹安排,认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和分工,采取有效手段,督促落实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

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一般隐患要做到现场立查立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局特监股。

(联系人:李曼,联系电话:0825-7820038,邮箱:25224149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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