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集体领导原则。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第二条 平等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准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由出席会议的局领导负责传达)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壹万元及以上)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第七条 审定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审定以局党组或局行政名义发出的关系全局性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审定以局党组或局行政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第九条 听取股室、部门工作汇报,并作出必要决策;
第十条 研究决定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必要时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二条 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局党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应及时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集下属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落实。明确由局属部门负责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传达,监督监查股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