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程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重大决策实施、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 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3.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重要项目建设;
4. 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构设置等;
5. 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6. 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8. 重大执法案件的审定;
9. 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任免和奖惩,主要内容包括:
1.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4.后备干部的推荐;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一定额度的不动产购置;
4.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3.大额资金的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一)会前酝酿
1.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主要领导直接提出并指定承办部门。也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确定,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承办部门。
2. 决策前,承办部门要充分调研、掌握情况、协调和论证,起草和拟订比较成熟的方案,根据规定需要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要做好组织工作。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办公室,由办公室集中分送参会人员。
3. 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议决策
1.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通知全体党组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研究干部调整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2. 在讨论议题时,应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未受委托的其他同志不得代替。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议决。
3.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调整事项。
4. 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由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表决的结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讨论干部调整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经党组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5. 党组会议讨论与成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三)决策落实
1. 党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后,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进行决策的实施,并加强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 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局办公室、督查股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汇总工作,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责任追究
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七)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