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各大队、数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案件的审议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公平和公开,经局班子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蒋 明 县执法局党组书记
张 君 县执法局局长
副主任:刘 静 县执法局副局长
委 员:其余班子成员
成 员:政策法规股、监督监查股、执法管理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股以及规划建设大队、执法大队、特勤大队负责人(涉案大队负责人列席该行政案件审议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行政案件审议会议。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案审办)在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案件审议日常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红梅同志兼任。
附件:《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案件审议制度,提高案件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全局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审议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议会议的具体事务由案审办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案件承办机构提请案审委审议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议会议,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组织整理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案件审议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可以一次审议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议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案件审议会议。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属于案审委审议范围:
(一)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四)查封场所等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六)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七)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
(八)其它案情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提请审议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议。在案审会议召开前,案审办应当将案件材料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根据案审需要,案审委成员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九条 案件审议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参会人员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并由案审会成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主持人按照表决情况宣布案审会会议决定。
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参加,案审会会议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过半数赞成表决产生,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议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案件审议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二条 经案审会审议通过的案件,交由案件承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有异议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案审办初审后,报案审委重新审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股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结果报请案审委重新审议。
经复查、听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议的。
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议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五条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