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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成立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2019-8-1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县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cc831c2f43d645dea232555875a3f67f","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发布者":"县执法局     ","附件":[]}

各股室,各大队、数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案件的审议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公平和公开,经局班子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蒋 明  县执法局党组书记

        张 君  县执法局局长

副主任:刘 静  县执法局副局长

委  员:其余班子成员

成  员:政策法规股、监督监查股、执法管理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股以及规划建设大队、执法大队、特勤大队负责人(涉案大队负责人列席该行政案件审议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行政案件审议会议。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案审办)在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案件审议日常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红梅同志兼任。

 

附件:《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案件审议制度,提高案件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全局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审议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议会议的具体事务由案审办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案件承办机构提请案审委审议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议会议,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组织整理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案件审议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可以一次审议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议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案件审议会议。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属于案审委审议范围:

(一)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四)查封场所等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六)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七)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

(八)其它案情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提请审议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议。在案审会议召开前,案审办应当将案件材料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根据案审需要,案审委成员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九条 案件审议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参会人员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并由案审会成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主持人按照表决情况宣布案审会会议决定。

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参加,案审会会议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过半数赞成表决产生,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议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案件审议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二条 经案审会审议通过的案件,交由案件承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有异议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案审办初审后,报案审委重新审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股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结果报请案审委重新审议。

经复查、听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议的。

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议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五条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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