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大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大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章(编号:5109235026128),大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编号:5109235026127);原大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印章(编号:5109235018077)及大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编号:5109235018078)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