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附件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受灾林木鉴定证明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政府 规章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 | 不再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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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政府 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3 | 无酗酒、吸毒行为、无犯罪记录 | 办理校车服务许可 | 《四川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六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四)无犯罪记录。” | 政府 规章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 | 土地、房屋合法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政府 规章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5 | 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 政府 规章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6 | 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备案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 政府 规章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7 | 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危货)设立分公司备案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第十条:“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政府 规章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8 | 同意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 办理工商登记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4〕42号)(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无上述使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 政府规范性 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 | 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 | |
9 |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 | 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 |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17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 政府规范性 文件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 | √ | 不再 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