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产生渣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排放渣土垃圾,必须向县执法局申报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垃圾排放处置手续。
三、处置渣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将渣土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夻口岩和余粮村弃土场,其它地方禁止倾倒建筑垃圾。
四、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渣土垃圾或任意倾倒渣土垃圾的,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重罚,同时将在县电视台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违章情节严重的承运单位,由县执法局取消承运渣土垃圾的资格。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监督举报电话:7888000、7888555。
六、本通告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