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司法局
关于对《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办法(讨论稿)》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
县公安局:
根据《大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的规定,我局对《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
审查过程
2019年6月17日,贵单位将《送审稿》提交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局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送审稿》法律依据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2019年6月19日退回贵单位修改后再提交审查。2019年6月21日,贵单位将《送审稿》修改后再次提交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逐项审查。
二、
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
三、
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大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大英县司法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