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大英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遂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遂财综〔2017〕8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大英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财政局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大英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英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遂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遂财综〔2017〕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和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县本级土地收入计提的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在安排资金方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及工作绩效好的区域适当倾斜,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县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市级制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
(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
(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
第六条 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时申报资料,并汇总审核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三)县级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5)等绩效评价有关材料。
(五)县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六)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县住建局汇总审核全县申报材料,并于每年3月12日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和住建局审核和实地抽查。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住建局编制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计提方案明确后,于60日内分配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收到中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县住建局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于30日内分配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县人大财经委。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县财政部门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上级财政、住建部门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按照上级财政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上级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上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对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上级财政部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县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