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5-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7e0d2875db4d4fdda4a1c4343abb9d21","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发布者":"县政府办    ","附件":[]}

大府办函〔201557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大英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四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6

 

 

 

 

大英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县整体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多渠道筹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我县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救助病种中的任何一种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孤儿;

(四)经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本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三、救助病种范围

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对未住院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及当年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救助标准

1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12128号)规定进行救助。

2.妇女乳腺癌患者按市慈善总会和市民政局印发的《遂宁市慈善总会困难家庭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实施方案》(遂慈文〔201210号)规定进行救助。

3.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按55%给予救助;在50000(含5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个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住院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经确诊患有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救助对象无钱看病,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检验报告单、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申请重特大疾病医前救助,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接到申请,需认真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一次性限额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每人每年一次,医前救助资金列入救助对象全年医疗救助额度。

(二)医后救助: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经县民政局审批后,每月通过大英民政救助群网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社事办(股),委托各镇乡或社区、园区管委会社事办(股)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程序

由本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五保证、低保证、孤儿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证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社事办(股)填写《大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社事办(股)对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每月审批一次。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转移支付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3.县财政配套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医疗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1.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有结存,结转下年使用;

2.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救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部门密切配合。县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民政部门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台帐,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核拨、结算和发放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并及时筹集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县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县人社部门要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及时将重特大医疗疾病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

(三)严肃工作纪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任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救助资金的;为救助对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冒名顶替、仿造单据、过度医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大英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府办发〔20115号)规定的救助。

(二)本办法由大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55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