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大不动产公告〔2019〕1号
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0923执1091号之三,关于陈淑英与武敏、彭名清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3执10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彭名清在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中海大道物华天宝第32栋3单元6楼2号住房。2018年9月22日由买受人漆艳竞得。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中海大道物华天宝第32栋3单元6楼2号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1)第04777号,房权证号201123758号,建筑面积84.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将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0923执1091号之三协助执行彭名清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中海大道物华天宝第32栋3单元6楼2号住房,变更过户登记到漆艳名下。
彭名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请你将【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1)第04777号,房权证号201123758号】原件交到我中心。逾期不交,我中心将依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0923执1091号之三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注销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28日
联 系 人:代礼山
联系电话:0825-7875058
地 址: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3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