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6号)精神,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县委五届十二次全会及县委五届五次党代会精神,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结合我县“一中心、一清单、三支队伍”养老工作思路,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鼓励创新提质增效为动力,以强化监管优化环境为支撑,着力保障基本需求,大力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全县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实现我县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老年群体获得感和幸福感全面增强;实现“为老量服”,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100%的城镇社区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80%以上的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社会力量运营。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在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的基础上,为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失独等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放宽行政许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县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及时为县外投资养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县内社会资本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投促局、县商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3.优化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施工许可 4 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对存量养老机构存在的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议定等方式统一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食药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4.提升服务效能。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积极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5.加强信用建设。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依托“信用大英”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支持激励政策,凡进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退出养老服务行业并不得再申请从事养老服务行业。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金融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养老服务品质
6.建立基本养老清单。探索建立《大英县农村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政府保障、补助对象、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不同老年人的服务供给方式,实现“为老量服”服务,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编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老龄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7.构建基本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整合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统筹推进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养老领域。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鼓励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 2020 年,80%以上的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8.全面实施质量提升。持续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县民政局要协同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加强对我县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按照全省要求,统一养老机构标志,扶持发展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开展养老院适老化改造行动,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老龄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9.探索农村发展新模式。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大英县农村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新模式。把农村中心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帮助其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四个转变”。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资源,整合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建设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农村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0.加快改造居住环境。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伤残老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设置,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交运局、县残联,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三)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1.推动产业发展。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旅游文化、运动休闲、金融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发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各类养老产品、用品和服务。鼓励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2.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 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卫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3.推进医养结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加快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市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4.加强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按照不同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设施,开辟老年服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坚持开展老年人防范涉金融类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研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多元化的保险筹集模式,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生活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四)切实增强政策扶持能力
15.统筹规划布局。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确保到 2020 年,我县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要根据国家和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6.完善用地机制。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养老服务用地布局,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 1 年以上的,5 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 PPP 方式的项目,可以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民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7.强化队伍建设。实施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标准和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探索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资格认定、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在为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重点领域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县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全面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组织开展“孝亲敬老楷模”“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鼓励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对获得合格证书、拿到奖次的,优先推荐奖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老龄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8.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县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落实财政补贴向“补人头”转变,适当倾斜对家庭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失智、伤残、重病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向各类专业类的养老服务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福利彩票地方分成资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项目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项目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国网大英供电公司、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19.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