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各园区、社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佩戴对象党员徽章佩戴的对象为全县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二、党员徽章标准式样党员徽章的标准式样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自治区、直辖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见附件)。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三、佩戴部位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党员徽章若与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四、佩戴场合党员应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员徽章的除外):1.党内重要会议,包括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等;2.党内举行重大庆祝活动、“七一”纪念活动等;3.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日、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结对共建、党内关爱等活动;4.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工作期间;5.经基层党委审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或党组织认为应当佩戴的其他情况。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五、徽章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1.党员徽章仅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不得出借非党员佩戴;2.党员要爱护党员徽章,妥善保管使用,遇有丢失或损坏时,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并由基层党(工)委统一补发;3.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4.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时,应及时交回党员徽章;5.自即日起,不符合要求的党员徽章应停止使用。六、徽章购置和发放党员徽章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在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制作。各级党组织不得擅自制作、购买党员徽章,严禁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各基层党(工)委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每年年初根据计划发展党员数量,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党员徽章所需数量,经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中共大英县委组织部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