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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2018-12-2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县城西社区管委会    

摘要: {"原始ID":"3a8c906b3b614f1cb72b61bab1365838","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发布者":"县城西社区管委会    ","附件":[]}

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二、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三、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四、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五、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六、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

    七、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八、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九、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十、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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