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施工、房开企业,各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场镇建成区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二、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完善,并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市民,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周边社区、市民沟通联系,取得周边社区、物业、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抢险工程和经项目周边社区、物业、市民理解确需夜间施工的项目,应公布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施工投诉单位、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同时,施工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噪音扬尘监测仪,场界环境噪声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55分贝。
四、高、中考期间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县城区一切夜间施工。
五、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县住建局将实行差异化监管并将提请环保部门严格逗硬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