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大委办[2014]4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法制股负责我局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执业满八年;
(三)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我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我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我局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我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和调解案件;
(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敏感事件和舆情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九)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我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我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四)对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我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我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我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我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法制股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九条 各股室队所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通知法制股,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自接到资料或参加会议后, 5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我局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我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我局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我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股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我局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我局按照聘任协议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底向我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