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上级要求需要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教育培训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下互动、内外结合、专家讲座等方式。实行集中或者自行组织安排的学习形式。
第五条培训计划由办公室会同法制、稽查执法部门拟定。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考勤和培训成绩等。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纳入本人年终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的培训情况纳入县局年度综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