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该制度适用于全局案件承办机构承办的有关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向分管领导汇报签批后,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应当事先熟悉法律、法规,确定检查重点,备好执法文书、封条、印台等检查用品。
第五条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第六条 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和强制措施必须按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川食药监办〔2014〕251号)公布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样式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文书上签字或者按手印。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手印的,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文书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七条 执法检查时收集的证据要保证其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调取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标明日期,并注明 “此件由x x 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附以类似文字说明。
第八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证据可根据情况需要对证据采取不同的办案措施,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并当场清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填写《物品清单》。
第十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样品的,应当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机关有关监督抽验规定抽取样品,填写《抽样单》,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需要上一级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报上级检验机构申请鉴定检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