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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2015-1-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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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及《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府办发〔2013〕17号)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及其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制度。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本机关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全面组织实施应当由本机关以及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及其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本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制订)。

三、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分管股室、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三)对分管股室、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行为。

(四)组织实施行政首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股室队所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合法、适当。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股室队所副职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本股室、单位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三)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依法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股室、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科学合理地开展和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做到文明执法;

(三)依法办理股室、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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