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股室队、局属事业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管所。
县局负责对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股室队所。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所属监管所和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法制机构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监察、审计机构的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2年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据《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县局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执法股室队所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局行政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以上人员根据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