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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2018-8-3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金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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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强党组织、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大安委办发[2015]39号《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和《大英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结合金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辖区村(社区)、各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能职责股室、有关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行政班子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对安全生产负有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其他党委、行政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分管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条  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股室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股室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

第五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制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职工干部健康体检计划和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村(社区)两委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九条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好安全生产各自职责: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大安全生产在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镇、村(社区)干部半年述职或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宣传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要积极履行职能,强化问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干部。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分管综治维稳工作的班子成员要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分管统战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抓好寺庙等宗教场所的安全防范。

(六)负责工会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稳定增加,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隐患治理能力建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

(五)加强安办规范化建设,依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

(六)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镇党组书记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镇党组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镇班子成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和检查督导。

(四)履行县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统筹制定镇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的内容纳入规划中,组织制定辖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案和措施,带头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辖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镇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明确职责,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

(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对事故及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镇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辖区行业管理的特点,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召开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和办法,督促整改重大隐患。

第十六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干部职责:

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牵头制定分管方面的安全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督促分管(联系)办、所、股室、中心、院(校)、村(社区)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范围

镇人大主席王开国:对社区公共秩序、场镇消防、老旧市场、民政残联及敬老院、环境治理项目(含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脱贫攻坚工作涉及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建设等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镇党委副书记徐海波:对镇域宗教场所、农村公路建设与一事一议(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场镇新区项目建设(含星级市场建设、金元小学迁建、桥梁建设、社区办公阵地建设、商住小区建设)以及镇村环境综合治理(含垃圾清运、河道垃圾和漂浮物打捞、秸秆禁烧)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镇职工健康体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镇纪委书记王程平:负责对安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综合督查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副镇长、武装部长漆建军:对镇域汛期安全、农业项目开发安全、农业生产用电、生产用水和饮用水安全、水库河道塘堰船只管理、农机使用安全、农药使用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安全、动物防疫等 “大农业”、民生工程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做好社区消防网格化管理、应急救援的准备和演练。

副镇长舒超:对镇域地质灾害(含金元砖厂、场镇开发、道路改造造成的地灾隐患)、建筑施工(含场镇建筑工地、农村建房、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易地搬迁工程等)、国土开发(含土地整理)、市场管理、燃气安全、用电安全、场镇饮用水安全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镇组织委员但宝:对机关办公场所安全、学校安全(含校舍安全、校内活动安全、校园食品安全、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等)、医院和公共卫生安全、计生服务以及食品药品经营场所、农村坝坝宴、社区办公阵地建设、商住小区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安全、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旅游景点安全、电缆光纤安全、广播电视、邮政通信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大调解中心副主任胡子书: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责任。对镇域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客运车辆安全、烟花爆竹销售点和民爆物品安全,对卫生院氧气罐、学校实验室、学校和小作坊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对小林垭村化工有限公司、小林垭村门窗活性炭加工企业、小林娅村黑马机制木炭厂、圆通寺村烟花爆竹卷筒加工点等生产加工企业等公共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镇域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种毒制毒贩毒、快递行业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参与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以及所涉不稳定因素的稳控。

第十八条  镇直各部门的具体责任范围

镇安办: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镇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和安全社区建设;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重要信息的网上舆情监控、预警工作,配合做好全镇安全生产重要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减少职业危害;负责道路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管理;参与非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对辖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工作和专项行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好辖区安全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

派出所 、交管办: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严控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死亡人数以及较大事故起数在市下达的专项指标范围内;严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责全镇公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工程建设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过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等;协助加强道路交通治超工作。

片区工商所、食药监所:负责全镇商贸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指导集贸市场经营者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危化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纪委: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和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党政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财政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工会:积极开展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安全活动,普及安全常识;组织发动职工深入开展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督促企业搞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利。

社事办:对敬老院安全、宗教场所、辖区特殊人群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协调处理好敬老院、寺庙、特殊人群的安置救济和矛盾化解工作,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计生办:对全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人口计生等方面所涉及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国土所:对辖区地质灾害、非煤矿山、土地管理、国土项目开发等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监督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村建所:负责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燃气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新村建设、环境治理和金元社区建设中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系统农业和农村能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防汛、农业资源项目开发、高效农业、农电、农水、农技、农机各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劳保所: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畜牧站:动物防疫、牲畜保险等安全监管方面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开展好辖区所涉及安全工作。

镇大调解中心:协调处理好辖区各种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好辖区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

综治办、应急办: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综治、信访、维稳、防邪、应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方面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镇文化广播站: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宣传工作,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加强对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举措、重大活动的宣传,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广播站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林业站:负责辖区林业开垦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处置好辖区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林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镇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征兵期间应征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司法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供电所:负责全镇供(用)电运行、电力工程建设及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站: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病险水库、塘坝、水电站安全监管;涉水旅游项目的安全准入和监管等。

各村(社区)支部、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党委每年听取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政府每年听取4次以上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等;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

第二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深入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及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每年不少于4次,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深入所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党委、政府报告一次本镇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各村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七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对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镇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六)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查处不力的;

(七)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八)发生其他在安全生产领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事件的。

第三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三十一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及问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元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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